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
04•【文号】交办公安〔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
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交办公安〔201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依规履行交通运输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和派出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落实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职责,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将消防安全检查列入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督促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范将消防车通道纳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严格行政审批活动
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
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部门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细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