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暂行办法文章标题:县委办公室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办公文办理工作,切实提XX县区委、县委办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文稿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公文处理特指本办各类文件、文稿、刊物的编辑、起草、审核和印发
第三条公文办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切实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四条公文起草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2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印刷美观;3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4
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5
国名、地名、人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送单位、主题词应当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五条公文办理职责及程序
实行办文各环节经办人对办文质量负责制
办文的各个环节均应由经办人签字或说明,除急件外,不得省略办文环节
第六条公文办理责任划分及处罚标准
属于常识性的差错,每处起草人罚款2元,分管领导罚款1元;2
凡错别字、语句不通、底稿遗漏、文稿校对方面的差错,第1页共2页起草人罚款1元,每处分管领导罚款1元;3
因个人水平问题造成表述歧义、政策界限不明、意义不正确等行文不规范的,每处起草人罚款0
5元,分管领导罚款0
因紧急任务所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起草人按照上述标准责任减半;5
外单位以县委或县委办名义下发的公文,被相关单位反馈问题的,每次承办人罚款0
5元,分管领导罚款0
送呈县领导的各类公文,被领导反馈问题的,每次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