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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管理办法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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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管理办法 _第2页
报废车辆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拟修改【1】《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19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审核部门将由经贸管理部门变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业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条例中“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意见稿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审核完毕。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方面,意见稿弱化了现行条例中对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企业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允许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五大总成”是指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架等总体构架,在现行条例中它们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意见稿则规定,“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可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意见稿同时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违规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依法将其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因机动车损坏无法驶回车辆注册登记地的,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就近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予以核实,并将该车辆有关信息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机关依法收缴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不得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本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其回收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失信惩戒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监销、拆解、零部件流向等流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设回收网点面积不低于2000平米、3名以上专业人员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另外,回收网点也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违者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其场地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具有符合标准的回收、存储、办公、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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