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正当权益,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全部、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小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全部权,负担资源开发和利用、资产经营和管理、生产发展和服务、财务管理和分配等职能,实施自主经营、独立核实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全部或使用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全部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组员;(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社员;(三)和本社社员有正当婚姻关系落户;(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五)政策性移民落户;(六);(七)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其它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被注销,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要求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服刑人员;(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