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言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总则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二、应用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第二章引用文件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一、GB/T19000族标准;二、适用的我国船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