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职责改进农村教育自200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每年颁布的第一个文件都是关于农村问题的,由此可见国家对解决农村问题的重视。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庞大,改善农村教育服务需要巨额的资金。这些年,用于农村公共服务的公共支出在增加,并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农村教育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投入,这就要求必须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教育服务方面的职责。一、中央政府与农村教育服务中央政府为公共服务提供全国性政策设定目标,并且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措施来决定公共服务提供中其他关键利益相关者的职能及相互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直接的问责关系,而且建立了服务提供者和民众在农村教育服务提供中应履行的职责的管理框架。(一)农村教育服务提供的框架为了执行全国性政策,我国建立了一个广泛的权力和职责的授权制度。中央政府授权给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授权给地市政府,这样依此按等级向下授权。如果能够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分权制的行政管理对于提供高效的服务是优势,但是,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省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和公民这四个关键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管理关系非常薄弱。中央政府在制定国家发展计划上起着关键作用。为了完成全国的发展计划和保证服务提供的一致性,中央政府为农村教育服务的提供制定了政策框架,并为农村教育服务项目设定最低服务标准,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我国政府的行政结构高度分权,将权力和职责广泛地授予不同级别的政府。这个庞大的授权系统由中央机关来管理,但中央机构设置非常小,其核心部门只有约有5万公务员,他们处于拥有超过3200万公共部门雇员的金字塔机构的塔顶。中央政府向省级政府授权并布置任务,依靠各省来完成全国性的指标,农村教育服务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授予各县市区职责来进行管理的。第1页共5页(二)农村教育服务的资金来源尽管中央政府没有对大多数农村教育服务直接提供资金,但它可以对资源的流动产生巨大的影响。中央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或监管来要求地方政府为农村教育服务提供资金,同时通过收入分配和向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来间接支付农村教育服务。即如《义务教育法》第42条所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予以保障。”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源之一是地方税收。我国全部地方税收种类都由中央政府指定,地方政府没有制定税率和税基的权力。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收入重新集中,地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开始下降,中央政府遂将自有收入的绝大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提供给地方政府,作为地方财政的一个来源。农村教育服务是中央政府转移支付中的主要对象之一,地方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填补地方财政以及服务提供中的具体缺口。由于中央政府的指令加上不断增加的转移支付,农村教育服务的预算急剧上升。1998-2004年,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全部预算拨款从325亿增长到1326亿元,所占该阶段全部教育资金比重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不足53%增加到2004年的80%以上。对所有教育的全部预算拨款从1998年的1340亿增加到2005年的近4000亿元。而在增加的2630亿元中,仅有120亿元来自中央政府,其余都是来自地方政府的预算。规定地方政府要增加支出,并通过具体的农村教育服务项目来填补服务部门之间的差距,这种方法还是存在一定局限性。尽管最近的两个五年计划都将加强教育作为重点,但从1998年到2005年,中央政府自己预算中对教育的投入占全部支出的比重却是逐年下降的,从将近4%下降到不足3%。二、地方政府与农村教育服务地方县一级政府负担着农村发展和减贫的重任,这些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为了可以顺利执行这重要的职责,强化县级政府的管理是加强农村服务的关键。(一)农村教育服务的分配以县为主的改革,加上农村税费改革,从2001年开始农村基础教育的责任也从乡镇一级转移到县一级。还有许多职能部第2页共5页门的“垂直化管理”正在进行中,将农村教育服务从乡镇归到县级政府管理。自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镇和行政村开始大幅合并。尽管这些改革有助于减少农村教育经常性开支,但在短期内却可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