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XX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第1页共4页缴纳方式1
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六条符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