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责任与审计职责的确立探索【摘要】公共责任的范围及其扩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事项范围及其调整,公共责任的要求及其发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目标层次及提高,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报告要求及提高
【关键词】公共责任;政府审计;职责公共责任(publicaccountability),也称公共经济责任、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共会计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责任
政府审计职责是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所拥有的事权
它包括审计事项范围、审计目标层次和审计报告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
现代政府审计是适应监督公共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公共责任关系是现代政府审计存在的客观基础,因此,它对政府审计的影响就是全面的,当然它也深刻地影响着政府审计职责的确定
公共责任决定了政府审计的基本职责就是对公共资产的管理、使用者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进行监督和报告;界定政府审计职责范围的基本标准就是公共资产所涉及的领域
具体来说,公共责任对政府审计职责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责任的范围及其扩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事项范围及其调整政府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初期,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各级政府官员,公共财产主要取自于公民的税捐,主要用于国家机器的运行,公共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收支事项,因此,早期政府审计职责的事项范围主要是政府财政收支事项,财政审计成了政府审计职责中最早的、基本的和“永恒的”审计事项
例如,英国于1866年6月28日颁布了著名的《国库与审计部门法》(exchequerandauditdepartmentact),开创了近代政府审计成文法的先例,但对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职责只规定了三项:对国库日常收支的控制、审查;对财政拨款账户的审计;对拨款账户之外的账户的审计(《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