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法律制度梳理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常见的是把工业用地、综合用地改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追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如果政府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必然是政府政府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在于政府认可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如何操作,目前,争论焦点归结两种观点:一种是把土地改为商业开发的需要重新进行招拍挂,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与政府协议改变用途,补缴工业与商业土地出让差价即可
各有道理,各地做法不统一,主流做法应该是第二种,即改变土地用途,经政府批准,符合新的规划,重新与政府签订协议,补交出让金,为此,笔者把涉及这方面规范性法律制度梳理出来,不难发现,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始终处于复杂模糊不清状态,不同县市对待同类事务做法不同,同一地区前后做法有时也不同,同一国家的不同部门之间规则有时也不协调一致,中国特色复杂制度必然造就冲突与土地腐败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即“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第1页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