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提高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6项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XX县区(市、区)委管理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及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
公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公开选拔的范围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1、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或者领导班子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的;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3、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领导干部的
第五条凡需公开选拔的职位,应适当扩大公开选拔的比例,逐步达到公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占新提拔的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章公开选拔的程序和方法第六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2、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5、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6、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7、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是否任用
第1页共4页第七条制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实施方案,通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公开选拔的职位及职位说明、报名范围、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广泛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
第八条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任职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报名范围一般不超出干部管理权限所涉及的区域
选拔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时,报名范围可适当扩大
第九条公开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