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反条例处罚依据处罚额度违法程度分级标准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以下规定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一)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及要求。(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可由环境保护申报表代替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同)。(三)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审批和核准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行,并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1)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10-20万)①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停止建设,但逾期未补办手续的10-15(含本数)万未停止建设,也逾期未补办手续的15(不含本数)-20万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行立案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停止建设的,以及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10-15(含本数)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停止建设,以及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15(不含本数)-20万(2)应当编制报告表的项目(5-10万)①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停止建设,但逾期未补办手续的5万-7(含本数)万—2—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前报送;须经备案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报送。(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后,应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本条例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核发五年后,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核发机关重新审核。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未停止建设,也逾期未补办手续的7(不含本数)-10万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行立案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停止建设的,以及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5万-7(含本数)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停止建设,以及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7(不含本数)-10万(3)应当编制登记表的项目(5万以下)①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停止建设,但逾期未补办手续的0.5-2.5(含本数)万以下未停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