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987年1月1日起公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
从此告别了无法可依或者依靠政策和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的时代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参差不齐
就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存在诸多分歧,笔者试图就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瑕疵,作如下探讨,以求得同仁赐教一、现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体系较为混乱
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各种立法和司法解释
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是其他单行法律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
三是国家行政法规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在的这个法律表现形式持续时间较长,内容较多,从“文革”前的司法解释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前后冲突较大,内容不够系统
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具体制度,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单纯,但是,从上述四种法律表现形式来看,表现形式繁杂,缺少统一、完整的体系,内容明显带有一种发展的痕迹,致使人们很难掌握人身损害赔偿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法律体系建设的一般要求,应当是基本法的内容统帅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司法解释围绕基本法的原则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现在的实际情况却表现出如下特点:(1)基本法的内容粗疏,规定的内容滞后、缺项第1页共5页《民法通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法,但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即第119条
在这个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