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研究一、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补充和修改
扩大了检查机关不起诉的职权范围,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
这样的规定是由于免予起诉制度违反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负责的原则,特别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都由检察机关一家承办,缺少制约机制,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也违背诉讼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
与此同时,新的不起诉制度的实行,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对不起诉制度的制约和救济做了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的,这为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但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不起诉的概念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制度的本质1
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的三种情况中除了绝对不起诉规定的六种情况(刑诉法第142条第一款和第1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排除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外,在另两种情形中(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都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审查起诉中的自由裁量,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冲突,主要是惩罚犯罪、维护秩序与诉讼经济、以宽大方式实现一定的刑事政策或者保障一定的政治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起诉法定第1页共7页原则,即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必须起诉,不容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的作法,有利于惩罚犯罪、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