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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交强险赔偿对象交强险赔偿对象交强险赔偿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交强险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第三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指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交强险赔偿对象范围、赔偿客体范围、责任限额及免责事由。交强险赔偿的主体范围是指受交强险保障对象的主体范围,即保险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范围,亦指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交强险的第三人。1.交强险第三人的属性。(1)交强险第三人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是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亦即直接受到侵害的人;间接受害人是指因直接受害人被侵害而受到损害的人,如丧失被抚养权利的人及精神上受到痛苦的人。一般情况下,直接受害人为第三人,但在直接受害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为第三人。(2)交强险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及保险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称谓是相对于交通事故中致害人及交强险的承保人而言,即相对于保险人(承保方)及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而言(二者视为被保险方)。有人认为第三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的人,第三人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投保人而言,这种观点值得商榷。(3)交强险第三人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因交强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的保险责任,因此受害第三人以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为限。2.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上规定说明,我国交强险的第三人将车上人员即乘车人和被保险人排除在外。虽然学界及实务界对如何理解规定内容及规定本身是否合理存在很大争议,但对于具有以下几种身份的人是否是交强险第三人,有必要进一步厘清。(1)投保人。共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投保人即是被保险人,此种情形投保人当然不属于第三人。第二种情形,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有学者认为,投保人、保险人为第一人,被保险人为第二人,因此,无论何时投保人都不属于第三人范畴。笔者对此见解持否定观点,理由是:其一,交强险第三人是相对于保险人(承保方)及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被保险方)而言,投保人应纳入第三人范畴;其二,从交强险立法上看,并未将投保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2)驾驶员。驾驶员作为致害行为人并非本车交强险第三人,从而被排除在本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对此并无争议。但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其可否作为另一机动车交强险第三人,对此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从交强险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理解,似应作出肯定解释。(3)保险人员工。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分析,保险人员工并非保险人,因此其应当是交强险第三人而成为交强险的保障对象。(4)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但交强险立法对此采肯定态度,不能将二者混淆。http://www.cnrencai.co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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