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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对象交强险赔偿对象交强险赔偿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此,交强险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第三人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指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交强险赔偿对象范围、赔偿客体范围、责任限额及免责事由
交强险赔偿的主体范围是指受交强险保障对象的主体范围,即保险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范围,亦指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交强险的第三人
交强险第三人的属性
(1)交强险第三人为交通事故受害人
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是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亦即直接受到侵害的人;间接受害人是指因直接受害人被侵害而受到损害的人,如丧失被抚养权利的人及精神上受到痛苦的人
一般情况下,直接受害人为第三人,但在直接受害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为第三人
(2)交强险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及保险人以外的人
第三人的称谓是相对于交通事故中致害人及交强险的承保人而言,即相对于保险人(承保方)及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而言(二者视为被保险方)
有人认为第三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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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第三人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投保人而言,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3)交强险第三人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