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概述(一)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的定义及特点根据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关于冲突规则的定义,涉外不正当冲突规则是国际条约或者国内法规定的,指明涉外不正当竞争关系应适用何种准据法的规则
冲突规则有两个组成部分,即系属与范围
范围是指冲突规则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或要调节的法律关系
系属即法律关系的归属,规定冲突规则中被调节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指引法院解决某一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者由当事人和法院在冲突规则限定的范围内确定准据法
1据此,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由范围涉外不正当竞争关系和系属解决涉外不正当竞争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构成
涉外不正当竞争的涉外性主要体现在:一行为主体涉外性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经营者能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行为主体涉外性体现在经营者具有涉外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涉外性,即该行为是跨法域或跨国的
如B国的经营者在A国对其同国籍的竞争对手进行了商业诋毁行为
此种诋毁行为就具有涉外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利益是涉外的
如B国的经营者对同国籍竞争对手在A国销售的产品进行了诋毁,大大降低了该产品的销售量,其行为导致了其竞争对手在A国的销售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的特点在于其连结点的选择有别于一般侵权冲突规则
这归因于涉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性
不正当竞争侵权造成的损害具有多样性,受害方可能是非特定的,本身行为的复杂性也导致与其有实质性联系的连结点不仅仅局限于侵权行为地
如仿冒行为,其呈现出盗图(抄袭)、制造、流通等发展阶段,通常情况下,若商品尚未进入市场仅实现了制造这个过程,虽然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存在潜在的危险,但此时由于特定经营者的利益更加突出,应对其进行侧重保护,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地
但商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受影响的市场所在地利益则为重点保护对象,再仅仅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僵化的连结点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