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本大全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资本运作、投资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资本运作、投资及建设项目管理科学、规范、有序和规避投资风险,创造最大的投资效益,进而实现集团公司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资本运作、投资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二、资本运作项目管理第四条信息采集。企业根据自身产业定位和经营资质,有目的、有方向、有选择地收集项目信息,建立项目库。第五条方案确定。项目选定后,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董事局审定,内容包括:(一)该项目的历史沿革;(二)市场发展空间和占有率;(三)人、财、物现状;(四)拓展产品的可行性、利润点;(五)产品的科技含量、有无替代品;(六)资产、负债务状况;(七)收购方式及债权、债务化解措施;(八)收购资金额度;(九)收购资金来源和偿还措施;(十)创利能力,产值利润率;(十一)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的方案;(十二)利用法律支持和回避法律约束方案;第六条前期调查(一)按已制定的运作方案组成专业工作组进行调研;(二)可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学者或熟悉该企业的人员参与调研;第1页共8页(三)调研中所取得的数据和其他资料力求准确,对存有疑点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四)形成调研报告后逐级提交上级部门审查。第七条项目评估(一)所有资本运作项目必须进行项目评估,评估人员由集团公司指定;(二)项目的调查和评估中的关键问题要严格保密,不得外露,如发生泄密情况,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三)项目评估后由集团公司董事局审定。第八条项目融资(一)资本运作项目的融资计划须集团公司董事局批准;(二)需拆借或其它渠道融资的,年息不得高于20%;(三)无偿还能力不得贷款或融资。第九条资产整合(一)资本运作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必须界定清晰,产权转让法律文书、合同等须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方能签定;(二)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车船、房屋、土地等证件的原件要报上级管理部门存档;(三)并购企业的资产在运行前要进行重新登记,需变现或重组时,要征求产权单位的意见后再行运作。第十条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一)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并购的企业,接收产权和获得经营权后,首先进行企业的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使之尽快适应现代企业运行的要求;(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精减和分流富余人员,减轻企业负担,组建科学、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及员工队伍;(三)制订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实施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四)全面推行“两标”责任状管理,做到岗位落实、目标落实、责任落实。三、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第2页共8页前期工作。(一)建设项目的前期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作,项目考察、论证直至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三)经论证通过后的可研报告综合专家意见形成项目建议书报集团公司和政府部门审批。(四)依据审批后的项目建议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二条项目融资。(一)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确立的投资规模进行项目融资。(二)项目融资可采用以下方式:1、单方投资,逐年偿还;2、多方投资,逐年偿还;3、参股投资,按股分利;4、民间募集,分期偿还。(三)项目融资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三条项目招标(一)单项工程成立项目招标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指定,按《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二)标的测算可聘请行业专家参与,合理测定发包标的,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行为参与标的确定。(三)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有独立施工的产品样本,具备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和技术支持。第十四条项目合同签定(一)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二)合同草拟、谈判、签订的全过程必须有法律顾问参与;(三)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此项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示;第3页共8页(四)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