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务员行为处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遵循原则)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权限规定)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章日常行政管理过错第六条(日常管理过错责任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第1页共7页(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第七条(日常管理过错责任追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