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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试用期与见习期分清试用期与见习期案例回放眼下许多大学毕业生已到了结束试用期的时候,但一些人却还面临“转正”难题
白小姐今年6月大专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工作,当时人事经理口头跟她说,试用三个月后便和她签约
离三个月还有最后几天时,她找领导问及签约一事,单位却说还要听取同事们的意见
白小姐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专家释疑专家指出,首先,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只是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方能设立
劳动合同条例同时规定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
对于短期合同,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的合同,法律也作出了最高限额的规定
第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劳动双方在试用期内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有别于正式合同期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要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别于正式合同期要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要件,相对来说自由度高一些
最后,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有的企业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对企业很有利,与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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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仅仅就试用期订立所谓的试用期合同、临时合同等等,这些其实都是不合法的,该期限被推定为正式合同期
由于试用期不成立,前述的特殊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另外,有的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行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