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络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络电话: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一、劳动协议期限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下列第一种形式确定劳动协议期限:(一)固定期限:自年6月10日起至年6月9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6月10日起至年6月9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协议履行地为。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详细职责和规定。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准时完毕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一工时工作制。(一)原则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原则工作时间。(三)不定期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足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合适方式,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期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第六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四、劳动酬劳第八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派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调整工资分派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第九条乙方的工资水平,由甲方遵照同工同酬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单位的工资分派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奉献等确定。第十条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原则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实际劳动奉献确定。(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派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详细措施和原则是。第十一条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原则为元或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派措施确定的试用期工资原则。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近来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状况留存备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中夜班补助等津贴、补助,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原则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第十四条本协议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原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到达一致,公告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原则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的,甲方可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