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担保无效纠纷案例1992年2月26日,深南企业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借款协议
协议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
6个月还清所有贷款本息;深南企业须于同年6月28日偿还美金100万元,同年8月28日偿还美金80万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
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若发生挪用贷款,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借方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他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协议提供担保
协议签订后,工行按约借给深南企业美金180万元
贷款到期后,深南公司没有偿还
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企业帐户上美金48,436
89万元,充作深南企业支付的部分利息
同年5月13日,深南企业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币22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
74%,至同年11月12日偿还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协议提供担保
协议签订后,市工行按约借给深南企业人民币220万元
深南企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偿还贷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个月还贷,至1993年5月12日止
期满后,深南企业偿还人民币60万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尚有人民币160万元未偿还
市工行为追索贷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诉
诉请判令深南企业和市外经委立即偿还贷款180万美元及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
深南企业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宁国际发展有限企业(如下简称永利宁企业)
在借款过程中,永利宁企业曾向深南企业出具过委托书,委托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万元
但深南企业未向市工行出示委托书,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宁企业的任何手续
法院认为:海南企业、市工行于1992年2月26日和同年5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