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一、居间协议的概念及特点居间协议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汇报签订协议的机遇或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协议。其中汇报签订协议机遇或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效劳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酬劳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协议的特点;l、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自身并非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遇或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居间协议的目的是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汇报订约机遇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进程中,居间人仅是一种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两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两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非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点体现了居间协议的居间性。二、居间协议是有偿协议。居间是一种经营活动,只要居间成功,委托人座向居间人支付必然的酬劳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若是没有酬劳,就不是居间协议3.居间协议主体的特殊性居间协议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需具有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通过工商部门核准记录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认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有对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体会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二、居间人的义务。1、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委托人或协议的相对人规定其保守姓名或商号的名称的,居间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或协议相对人的规定,意味着在协议签定进程中一方不与相对方会面,其签定协议的事务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为最终到达保守秘密的目的而实现的,居间人在保守委托人及协议相对人姓名、商号的名称的同步,应保守在其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两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二、居间人忠实义务在居间中,有关相对人的信誉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汇报。可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间人有关相对人,并非负有汇报委托人有关情形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汇报,也确实是说,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形汇报给委托人,并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形汇报给相对人。不管是居间人是同步受相对人的委托,仍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居间人均负有向委托人和相对人两边汇报的义务。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酬劳原那么上由交易两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对人平均分摊。居间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提供效劳的协议,委托人与居间人订约的目确实实是依协议实行中介效劳,只有忠实汇报义务才能到达中介效劳的目的。3、促成两边成交的义务。促成两边成交的义务是居间人为保证居间人的收益权利的踊跃手腕。《协议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协议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约定支付酬劳。”该条规居住间人索取酬劳的前提是“促成协议的成立,”协议未成立,居间人那么无利益保证,《协议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协议成立的,不得规定支付酬劳。”鉴定“促成协议成立”的原则应是: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不是成立协议关系;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不是为协议的成立起到增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减少难度、加速进度等。假设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有关协议的成立完全或大体上无助益,那么不能认为促成协议成立。问题:客户签定协议后一旦解约,房地产中介企业是不是完毕居间义务,可以收取效劳费吗?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协议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酬劳"。即企业促成生意两边签定生意协议,或租赁两边签定租赁协议,企业就完毕了居间义务,客户应当支付效劳费。当然,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根据客户解约的情形,区别看待。如有些房地产中介企业规定,生意两边签定生意协议后,因生意一方的行为致使该交易无法履行,那么企业许诺退还另一守约方已支付企业的效劳费。由此可见,违约方应当支付效劳费,守约方不需支付。案例一:刘先生在上海某正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某门店挂牌发售位于黄浦区青岛路的一处物业。1月,刘先生与孙先生签定了《房地产生意协议》,在《税费一览表》中确认的效劳费金额为42800元。签定协议后,刘先生心生悔意,不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