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一、居间协议的概念及特点居间协议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汇报签订协议的机遇或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协议
其中汇报签订协议机遇或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效劳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酬劳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协议的特点;l、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自身并非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遇或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居间协议的目的是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
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汇报订约机遇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进程中,居间人仅是一种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两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两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非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点体现了居间协议的居间性
二、居间协议是有偿协议
居间是一种经营活动,只要居间成功,委托人座向居间人支付必然的酬劳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若是没有酬劳,就不是居间协议3.居间协议主体的特殊性居间协议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需具有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通过工商部门核准记录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认为居间人
居间人应具有对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体会和信息
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二、居间人的义务
1、居间人介入的义务
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委托人或协议的相对人规定其保守姓名或商号的名称的,居间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或协议相对人的规定,意味着在协议签定进程中一方不与相对方会面,其签定协议的事务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为最终到达保守秘密的目的而实现的,居间人在保守委托人及协议相对人姓名、商号的名称的同步,应保守在其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两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二、居间人忠实义务在居间中,有关相对人的信誉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