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怎样支付经济赔偿金?【实务问题】某企业征询:我企业有一员工入职,10月14日,劳动协议到期,我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协议,与否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义贤律师解析】此情形属于劳动协议终止。根据《劳动协议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协议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协议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协议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不过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开始计算。本案中,劳动协议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则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且期限自开始计算。【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企业平时应规范管理协议,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选择最优化处理方案。例如:对于某些工龄较长的员工,企业可以待劳动协议到期后,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协议,终止关系,这样可以节省成本,不过也需要注意与否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