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关系)证明书我单位于年月日与(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规定予以(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关系);二、符合《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关系);三、符合《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关系);四、符合《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关系);五、符合《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关系);六、符合《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协议(关系);七、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日期:年月日甲方单位(章):劳动者(签名):送达时间:年月日签收时间:年月日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协议法》有关法律条款
附:《劳动协议法》条款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一)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