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场地租赁协议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重要负责人:重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教育的事宜经协商到达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场地,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民办技工学校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计年个月;第三条租金本协议租金实行按年支付,乙方每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租金原则为人民币,每年递增;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依法制定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行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协议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有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惜并合理使用校园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导致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导致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互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立案资料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公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