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代理销售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全系列产品委托销售代理的有关事宜,到达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代理(经销)区域和代理(经销)范围:1
甲方经第三方同意授权乙方为全系列产品在地区的二级代理商,并负责改产品再上述地区范围内的总经销
乙方不得在未经授权的状况下,以任何形式跨区域经销甲方产品,否则,除乙方应赔偿所有损失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二、委托期限本合约有效期:字签订该协议之日起计,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到期需续约,必须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三、合作条件和销售方式1
乙方在必须设有可以可以展示全系列产品的展厅,以便利于产品的显示及宣传,费用乙方自付
甲方为了支持乙方,甲方临时提供全系列给乙方代销(详见双方签字承认的销售控制表),即乙方暂压首批进货(车)款,但乙方必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为销售的贷款(车款)按双方协议的价格支付给甲方(详细销售价格详见双方签字承认的销售控制表)
如甲方对销售价格和范围有变动,须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乙方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对外销售价格并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如对销售价格有议,必须在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后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认同
乙方的售价不得低于委托销售底价表中的低价
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所得利润双倍的罚款
特殊状况须经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
甲方暂提供的首批系列产品在进入展厅后3个月内,除售出及甲方调货外不得离开展厅:不得试乘、试驾;不得在其上有任何权利、义务的规定
乙方如需补货应提前天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再条件容许的状况下,应及时补充货源;双方处某型号车售空,都可以再对方处调货,双方在提车
调车时,应出具盖有公章的提、调单,并登记该车的底盘号、发动机号、经办人签字
四、甲方义务1
甲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