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长期租赁协议(自驾)出租方:[*]地址:[*]承租方:[*]地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到达如下协议: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出租方同意将[品牌、车型]型,[*]色,生产年份[*],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年,协议起始日期以详细发车日为准
每月车辆租金为人民币[*]元(含投保下列保险的费用[*]元/月)
如出租方未能准时将上述车辆交承租方使用,则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相似级别的车辆用于承租方于新车采购期间的替代用车,否则承租方可按[*]元/天对应免于承担延误期间的租金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1
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保证所有与本协议履行有关之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在有关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告知出租方并负责办理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
免费提供或负责每行驶[*]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指由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年检并承担所有年检费用)和非人为导致故障的维修或保修,承担[*]市行政区域内整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济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
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妥(使用不妥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状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提供免费服务
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除前述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车辆在修理期间,若承租方需要替代车,出租方将按[*]元/天的原则提供
若是由于非人为原因或承租方无责交通事故引起的修理,出租方将免费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用车
出租方对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