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供货协议书需方:(如下简称甲方)供方:(如下简称乙方)根据协议法的有关条款,就甲方建设的项目所需花岗岩石柱灯事宜,经甲乙双方充足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供需协议,供需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供货阐明:1、供货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定做物品或项目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备注石柱灯高4米*直径35㎝根16012882060800元合计:贰佰零陆万零捌佰元整¥:2060800元2、按甲方提供的规格进行加工,附甲方签字的材料单;3、计算措施及结算:按石材行业原则的计算措施结算平方数
按实际数量结算,含税票
二、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到甲方工地价格,卸车费由乙方负责
三、供货期限与交货地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40天内所有到货
四、质量原则:1、乙方所供产品需符合国家合格品质量原则,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尺寸进行加工
2、规定乙方所供的石材的石纹、颜色、图案与甲方的样品基本一致
五、产品验收产品运到交货地点,由甲方、乙方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清单及原则进行外观、质量、数量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代表(提供人)签订订货验收,视为乙方交付产品质量合格,作为结算根据
六、付款方式:甲方按协议总价30%付给乙方作为定金,货品抵达甲方工地后,付到总货款的95%,余款5%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安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七、货品的所有权自款项结清时转移,但需方未履行完支付价款义务,货品属于供货方所有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供货方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所产生的多种费用(诉讼费、代理费、交通费等)都由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九、协议争议处理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