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品运送协议实行细则(1986/12/01)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19861201实行日期]:19870701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同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品运送
本细则合用于水路运送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品运送协议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送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品运送协议,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送,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品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路货品运送协议,应贯彻优先运送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合适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送,在签订协议中如不能到达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送,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订货品运送协议
第二章货品运送协议的签订第四条水路货品运送协议,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品、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大宗物资运送,可按月签订货品运送协议,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品,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台票签订货品运送协议或以货品运单作为运送协议
零星货品运送和计划外的整批货品运送,以货品运单作为运送协议
第五条按月度签订的货品运送协议,经双方在协议上签认后,协议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约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替代运送协议,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协议即告成立
在实际办理货品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品运单,作为运送协议的构成部分
以货品运单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