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4〕17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4〕60号),现就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1
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供养内容和标准(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时适度调整
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