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园场地租赁协议承租方(甲方):出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充足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场地之有关事宜到达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租赁场地及用途乙方同意将坐落在市区,面积为平方米的场地(如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甲方开办幼稚园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应于年月日将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措施租金为每平方米元/月,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场地
2、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服从该场地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3、甲方须按期向乙方交纳租金,并向该场地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因租赁场地而产生的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二)乙方义务1、乙方须保证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并享有处分该场地的权利
2、租赁期满前一种月,如乙方继续出租该场地,在相似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该场地的权利,经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1、在协议期内,假如甲方将该场地的租约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协议对第三方继续有效
2、乙方转让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须提前一种月告知甲方
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置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将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甲方应付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2、如因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或乙方原因导致影响甲方对该场地使用的其他状况,乙方负责处理该纠纷,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