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木购销合同甲方(买方):协议编号:签订日期:年月日协议签约地:江苏连云港乙方(卖方):甲方(买方)乐意从乙方(卖方)购置、乙方乐意向甲方销售原木,双方经友好协商,到达如下一致:一、词语定义:1、“本协议”是指经双方签订并生效的协议号为的原木购销协议。2、书面形式:是指根据协议发生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多种告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违约责任:是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二、货品名称:1、名称:加拿大原木2、产地:北美洲3、船名航次:M/V4、提单数量:立方米5、提单号(B/LNo.):三、交货方式:连云港进口船舶舱底交货四、成交方式:1、价格:连云港舱底交货价RMB元/M3,合计总货款:RMB(人民币整)。从卸船开始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凭票向甲方代收代付。2、检查原则:以加拿大BC省检查原则(BCMetricLogScale)作为唯一检查原则。3、结算数量:3.1若卸港检查成果与提单数相比,差额部分在提单数2.5%以内的,甲乙双方以提单数作为最终止算数量;3.2货品必须于船舶到港后二十五日内检查完毕,若卸港检查成果与提单数相比,差额部分在提单数2.5%以外的,甲方必须封存货品留待复检,甲乙双方按如下方式结算:3.2.1若乙方承认的卸港检查成果或卸港复检成果不小于提单数且差额部分超过提单数的2.5%,甲方必须支付乙方超过提单数2.5%之外的货款;3.2.2若乙方承认的卸港检查成果或卸港复检成果不不小于提单数且差额部分超过提单数的2.5%,乙方退还甲方超过提单数2.5%之外的货款。3.3若船舶到港后二十五日内货品未能检查完毕,则甲乙双方以提单数作为最终止算数量。五、货款支付货品通关后,乙方向甲方加收资金利息,按欠款总额的/月利率计算。甲方必须于货品通关后30天内至少付清货款总额的40%。欠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即甲方必须于货品通关后60天内付清所有货款,若到期甲方仍未能准期付清所有货款,资金利息加收原则自该日起调整为按欠款总额的/月利率计算。六、结算货币本协议下的货品价款按人民币结算。七、违约责任如甲方在协议规定的最迟付款时间内,即货品通关后60天内不能付清所有货款,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在偿还所有货款及资金利息的基础上向乙方另行支付未偿还部分货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赔偿。八、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步,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对应的证明后,可容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状况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证明是指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或双方承认的书面材料。九、争议处理方式本协议适使用方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在本协议执行中若发生法律纠纷,则应由协议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十、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十一、其他约定事项1、协议文献解释次序:本协议及其附件。协议补充协议书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假如本协议与其附件、协议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之间产生矛盾,以时间次序以最终约定的内容为准。2、本协议合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3、本协议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协议文本印刷(或打印)的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及影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