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在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实际税负高于(或等于)境内借出款项的关联方的情况下,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扣除
对此问题,大部分人理解为按“2∶1”的标准执行,即以接受投资额的2倍为限额,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借款金额不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所对应的利息不得扣除
比如,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
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
有人认为,允许扣除的利息只能按2∶1确认,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投资额2倍以上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真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笔者认为绝非如此绝对和简单
债资比例决定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额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与利息扣除额度的计算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在计算债资比例时,一般情况下,权益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