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基层法律服务岗位群改革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设想郝阜忻【内容摘要】法律类高职教育尽管培养目标各不相同,但其基本制度、能力技能均有一个基本相同的要求,高职类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一个公共平台,多个专业方向”的基本理念下,针对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应该在专业岗位核心技能、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和专业设置等各方面着手改革,从而实现围绕职业岗位核心技能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岗位群、法律事务专业方向、改革、措施前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提出之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已明确。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主要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三部分组成。从海南省的情况来看,前两者的起步和发展较早,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起步较迟。就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来说,是从2004年才开始举办,但发展迅速。至今,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开始不断呈扩大趋势,由最初单一的法律专业发展为多个专业同时举办的局面。招生人数也趋于增长。由2004年的450多人增至今年的3000多人。然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省仍处于摸索阶段,确定怎样的培养目标、如何设置与培养目标相一致的专业、配置什么样的师资、辅之怎样的教学手段等等都在探索之中。为此,笔者着重就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人才社会需求及教育现状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采用实地走访考察、召集相关座谈会、毕业生跟踪调查等方法进行。通过调查,我们强烈感受到:我省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现状目前不能满足社会和行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挑战和机遇并存,困难和希望同在。要实现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要求,应加大面向基层法律服1务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就业和职业生活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最能使高职学生适应未来职业生活以及继续教育所需要的基础是什么?我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黄炎培先生曾经深刻阐述了职业教育的育人任务,他认为职业教育“一为谋个性之发展;二为谋生之准备;三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四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黄炎培先生的话今天看来仍有深刻的启迪。高职教育通过职业岗位核心技能的培养初步完成这四方面的任务,乃是高等职业教育在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也是高等职业教育完善自身功能的自觉追求。因此,我们应突破旧职业主义的狭隘观点,职业教育不是训练人的机械性技艺,而是要为个体未来的职业生活做准备;职业教育不应是针对每一项具体工作进行的培训,而应是“职业导向”的教育,其任务是在个体与他未来的职业生活之间架起一座通畅的桥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职业教育应传授学生职业世界中共同的、普遍的、核心的知识,即核心技能。尽管现代职业生活纷繁复杂,但其中存在一些相对稳定的基本要素——核心技能。这种技能应被理解为能力,而不是狭义的技巧。对学习者来说,核心技能是基本的、基础的和最重要的,通过对它们的掌握,不仅可提高个体的工作成就,而且可增强个体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一、建立法律类职业岗位群的基础目前,我国基层法律服务现状是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乡镇(社区),面向基层,熟悉民情、就近便利、收费低廉,在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城乡低收入贫困阶层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律师无可比拟的优势。基层法律服务的触角和受众面向农村基层和乡镇延伸,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为重点,在涉及农业承包、农民负担、土地管理、集市管理、村务管理及坑农害农引发的纠纷案件方面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好法律服务。其主要服务范围是:按照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的改革思路和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工作范围主要有以下八项:1、为本地区的乡镇(街道)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个体户和公民个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办理法律关系简单、涉及金额不大的非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