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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小企业是世界众多地区经济发展的新的生力军,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源动力,更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者
下文是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落实有关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提出扶持重点,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中小企业提升信用等级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政增长情况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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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