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案资料范文分享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某某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达珠,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友区安定门外某公园13号。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某某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某某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住所地区东中街22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晓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某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健品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原审被告某某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健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某医院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随着“84”消毒液知名度的提高,在市场中出现了许多仿冒“84”消毒液商品,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于2咖年5月30日发出公函字[2000)笫26号函。要求对仿冒“84”消毒液知名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北京某药品经营部在京销售“某牌84消毒液”,系从北京安琪华尔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进的货,其性质为代销。精品文案资料范文分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84'消毒液91985年投放市场以来,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84“作为一种消毒液的名称由某医院最早使用,并由于该院的使用而知名。”84“一词与某医院及其研制生产的消毒液密切相关,成为该商品的代表和象征,故”84“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应认定”84“为某医院生产的消毒液的特有名称。某医院虽不是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但由于其资金来源为差额补贴,有权委托他人生产、销售”84“消毒液,且不影响其作为权利主体来主张权利:某医院依法享有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某保健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l、一审判决认定“84消毒液”系由被上诉人的使用而成为知名商品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技术如何市场化,在全国同类市场上占有的份额。“84消毒液”是因上诉人生产的“某牌‘84’消毒液”而知名。2、“84”系同类消毒液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认定为被上诉人所特有。3、被上诉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经询问和庭前交换证据,确认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l、是由于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的经营使用,使“84”消毒液成为知名商品?2、“84'消毒液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3、某医院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对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的案件事实有所遗漏。某保健品公司于1994年7月获得江苏省卫生厅生产84消毒液卫生许可证,1997年8月该卫生许可证获得复核。1999年10月,该公司生产的“某‘84’消毒液”获得卫生部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某保健晶公司对“某‘84’消毒液”产品的广告投入逐年增加。本院另查明:1999年3月,某医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局误发给某保健品公司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第1104561号“84”商标注册证。某精品文案资料范文分享医院在申请书中称:“84”消毒液技术已在国内转让达38家企业,在消毒液市场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该类产品被统称为“84消毒液”。本院还查明:2000年4月30日,某医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投诉市场中的假冒产品,请求保护“84”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