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修订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高效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不变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为公交通行提供保障
相关区1(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2/23第四条(企业标准)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康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用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
公交企业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线网及线路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一)依据便当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乡)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2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二)按照区域差别化管理的原则,重点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