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制定-2-合同编号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2007版)收购方(甲方)繁殖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种类品种单位数量(公斤)面积(亩)单价(元)总金额(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质量标准种类品种发芽率(%)纯度(%)净度(%)含水量(%)其它第三条繁殖要求1.乙方应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环境、技术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2.甲方有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原种(亲本),价格为元/公斤,合计元,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1)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
(2)于交货时在收购价款中抵扣
3.技术服务及保密要求
第四条交货及运输1.交货时间: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繁殖收获的全部种子交付甲方
2.交货地点
3.包装及运输方式
第五条验收1.甲方应对种子进行验收,如发现种子数量、质量(发芽率、净度、含水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子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日内处理
2.双方对种子同时取样、各自封存,样品保存至生产收获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1.甲方于年月日支付价款
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违约责任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提供的原种(亲本)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种子的,应按照每亩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4.乙方交付的种子不符合约定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5.乙方故意不交付种子的,或擅自将种子或原种(亲本)出售给他人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