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总则1
1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3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跨河构筑物2
1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5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6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