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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物权民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引总则部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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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上海高院:物权民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总则部分)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指南所指物权民事纠纷,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产生的民事法律纠纷,以及占有人行使占有请求权产生的民事法律纠纷。【说明】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因上述物权保护产生的纠纷,是典型的物权纠纷,处理时自应适用本指南。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物权法既调整有权占有,也调整无权占有,根据民法通说,占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但该占有事实却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效力。因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损害赔偿所产生的纠纷,作为广义的物权纠纷,相关纠纷的审理也适用本指南。第二条(处理原则)在物权纠纷的处理中,应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尽其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说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审理物权纠纷时,遇有物权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时,要严格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2/35第一,遵循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规定即为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所谓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物权主体平等。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我国民法制度一直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因而物权主体也必然具有这种平等性。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在法律地位上均为平等。(2)物权主体遵守的规则平等。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行使和转移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各个主体都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纠纷。(3)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物权主体都受到平等保护。各物权人在其物权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使自己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范围还是保护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第二,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对于该原则的含义,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由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属于民事基本法律组成部分,物权法定原则之“法”,应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法规、规章等。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遵循自愿原则,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如许其以契约或习惯创设,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需要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关系明确化,维护物权关系的稳定性。3/35(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随意创设。这与合同法的规则不同,合同法实行合同自由,因此存在着所谓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设了新类型物权,那么这种创设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不允许当事人在他人的动产上创设用益物权,不得创设担保法所未规定的不动产质权等。(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例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此即创设物权的内容,为法律所不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创设物权的民事行为,虽不发生物权效果,但是该创设行为如果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则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了居住权,由于居住权在物权法中没有予以规定,那么这种创设就不具有物权的效力,但是依双方约定,当事人一方享有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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