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上海高院:物权民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总则部分)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指南所指物权民事纠纷,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产生的民事法律纠纷,以及占有人行使占有请求权产生的民事法律纠纷
【说明】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等自然资源使用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因上述物权保护产生的纠纷,是典型的物权纠纷,处理时自应适用本指南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法既调整有权占有,也调整无权占有,根据民法通说,占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但该占有事实却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效力
因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损害赔偿所产生的纠纷,作为广义的物权纠纷,相关纠纷的审理也适用本指南
第二条(处理原则)在物权纠纷的处理中,应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尽其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
【说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审理物权纠纷时,遇有物权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时,要严格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
2/35第一,遵循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规定即为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所谓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物权主体平等
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我国民法制度一直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