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7-06-28【生效日期】2007-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
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