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相关【保证期间由来】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在保证关系中,只有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对此提供相应代价
若不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则极其不利,而债权人似乎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权利
而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保证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把债务转嫁给保证人
因此,立法中才设定保证期间制度,以求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作进一步限缩
【必须理清的三个定义】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含义、关系
答:一、含义:1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是一个除斥期间(即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在此期间内,如果保证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债权人以后都不能再就本次担保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确定性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期限
超过保1证债务诉讼时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律仍然允许,但丧失了胜诉权
主债务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期限
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法律仍然允许,但丧失了胜诉权
二、产生: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均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定的,同时又是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的
且他们是从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则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一定开始计算的,且是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
一般是约定的,没有约定时才实行法定
三、适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针对的是主合同,保证期间针对的是保证合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针对的是保证债权确立后,债权人起诉实现保证债权的期限
【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于2004年5月1日到期,由丙提供连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