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读书笔记【篇一:保险读书笔记】保险律师《保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读书笔记(33-35)4-1保险人违反及时核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很明确,确定时间点和举证较困难,实务中少见
类似案件检索:案例1,(2011)民提字第238号
本案中,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即委托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损失鉴定等,并向陈永梁收集确认事故损失程度必需的各项资料,为客观所需
陈永梁未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受损机器设备技术参数、型号等资料导致损失程度无法确定
本案没有得到及时赔偿原因在于本案保险标的损失价值无法确定,不存在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陈永梁再审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外,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提起诉讼次日起至全部赔付时止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06号
关于余慕琳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余慕琳于2013年11月29日向粤x号车辆车主支付维修费14487元,2013年12月4日向广州市众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粤a号车辆维修费用90229元,2013年12月18日、人寿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拒赔
综上,原审法院支持人寿保险公司向余慕琳支付利息以104716元(14487元+90229元=104716元)为本金,自人寿保险公司拒赔之日即2013年12月18日起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拒赔案件法院按照拒赔之日起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例3,(2014)延中民再字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