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66号【发布日期】2007-08-02【生效日期】2007-08-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存放银行第六条第六条保险公司可选择一至三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
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4、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第七条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保险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