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进我县新建和改扩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鼓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
凡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享受我县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政府设立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二、新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不论投资额多少均可享受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对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政府从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相应的资金给予支持
三、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后,除市资金补助外,县政府以返还土地出让金的5予以奖励(不含租赁土地企业)
四、鼓励企业为科技孵化器或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县政府按其投资额的3—5比例给予资助
五、允许孵化器的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经双方同意孵化器经营者可获取在孵企业的认股或购买在孵企业的期权股份
六、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人员到我县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并形XX县区级财政收入的可获得注册资本5的资金资助
七、高新技术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专利的分别给予5、3、1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在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
八、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2005年基数,自2006年起连续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基数的增加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提供一定数额的补贴
同时申报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匹配,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认定年为基数,自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享第1页共2页受上述补贴政策
九、对国内外人才携带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专利、项目来**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政府在科技三项费中优先立项
对引进的人才在实施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