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粮食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粮食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发[20XX]24号)和《**县粮食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国有粮食企业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外出确需对方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任何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因私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开展工作,原则上在乡镇机关食堂用餐,按乡镇干部用餐标准缴纳费用,回本单位报销差旅费;陪同上级单位到乡镇(粮食企业)调研、考察、检查、指导工作,确需接待的,应向乡镇(粮食企业)发出公函
第六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负责人签批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后方可进行公务接待
无公函、无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第1页共3页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安排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到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