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促进依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XX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检查、收费、征收、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县监察局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察和处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最低限额为处罚标准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抽样,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内设部门的检查予以联合,不得多部门、多次对同一管理单位进行检查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能够就地封存的,不得异地封存;不得违规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不第1页共3页得草率拘押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强制管理对象接受自愿性质的服务
行政单位没有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法律规定要求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履行公务时超出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要求管理相对人派车接送,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提出购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