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征用土地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农民利益得到长期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同意实行区片综合价、按年度给予永久性补偿的,其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业基础设施补助费等
第三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按照依法征地、公开公平、分区定补、定期调整、年年结清、受益增值、永久补偿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补偿方式和标准第四条补偿方式为
参照征收征用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等因素,确定年度区片综合地价,按亩分年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实行永久补偿
补偿标准为:(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征用农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600—10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100元,征收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4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100元;(二)除县城外,在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征用农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400—8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50元,征收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为3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50元;(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之外,征收征用农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300—7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50元,征收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26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50元
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县人民政府每五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进行调第1页共3页整,并相应调整按本办法已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调整前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1+全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
第三章补偿费用资金来源(一)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土地有偿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