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xx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不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五)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的,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八)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单第1页共3页位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包括:(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二)及时改正错误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推卸、转嫁责任的;(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第2页共3页申请复核或申诉。第十二条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