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一次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造成较大政治、社会影响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迅速高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的原则
第四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主要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㈠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㈡统一调配应急人力、物力、器材和经费;㈢审查批准重特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专题报导
第六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综合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㈡承办县政府交办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事项;㈢动态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档案记载及批复结案等文档工作;第1页共7页㈤配合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值班室设立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值班电话,其主要职责是:㈠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㈡根据事故性质,及时通知县直有关部门;㈢与县110、119、120形成应急通信网络
第八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