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阶级性与社会性一对宪法阶级性观念提出的挑战对于宪法概念的界定,有着不同的表述,诸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
从中,不难看出中国学者对宪法阶级属性的高度重视,把其视为宪法的内涵及本质必要且重要的要素之一
其根源于列宁在《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怎样给社会革命党人作了总结》一文中那句名言,新版的〈〈列宁全集〉〉已将该句话改译为:“宪制的实质在于和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质对比关系
”权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统治者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许多个人共同的生活条件
这些条件是作为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人都有效
他们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即是法律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也是阶级性的集中的体现
宪法的阶级性也就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活条件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社会上所有人都一体遵行的属性
作者对此观点并不否认,但马克思主义提出法的阶级性又其自身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理论前提
马克思经典理论学者把其注意力集中在阶级性对立十分明显的阶级社会
因此,法的阶级性也必然很明显,作者并不否认该理论的相对真理性,也正是由于真理的相对性,才激发我们不断地对该理论进行反思,以期丰富,完善法的阶级性理论以及宪法的阶级性理论
(一)从逻辑结构上分析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宪法的阶级性其逻辑起点是建立在法的阶级性之上的
按照传统权威观念,法具有当然的阶级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然也具有阶级性
作者对三段论的逻辑推理过程并无疑义,但对法具有当然的阶级属性这一前提条件,还有值得讨论之处:马